(失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失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 房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已经五届区政府第七十九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房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保障我区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社会和谐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 〔 2005 〕 62 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农发 〔 2006 〕 7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保制度必须坚持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坚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衔接;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男 16 周岁至 60 周岁、女 16 周岁至 55 周岁的各类人员。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劳动保障局是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全区农保工作,承办全区农民参保的各项具体事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乡镇农民参保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保险基金来源
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和利息等组成。
(一)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本区缴费具体规定,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部分由村集体或乡镇企业负担。
1 .村集体补助标准由村根据集体的经济条件,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补助资金从集体经济积累和集体资产收益中支付。
2 .乡镇企业补助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定。乡镇企业为招用的农业户口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20%,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
(三)财政补贴由市、区、乡镇三级财政负担。区财政对本区参保农民的人均补贴标准不低于市财政对参保农民的补贴标准,并适当加大对贫困山区乡镇参保农民的补贴力度。乡镇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乡镇参保农民的补贴。
(四)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
区财政每年在对参保农民补贴的基础上,另安排一定的专项 资金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储备金,用于已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调整。
六、保险费缴纳
(一)保险费原则上按年缴纳,也可趸缴。
(二)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本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三)保险费由村集体或乡镇企业代收代缴。
七、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二)养老金领取标准根据个人帐户资金积累总额和相应的领取系数确定,且领取标准不低于缴费当期按测算表测算的标准。
(三)农保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 根据待遇调整储备金的积累、基金增值收益和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提高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农保基金应纳入区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二)区农保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并掌握本地区农保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接受各级政府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审计、监 督和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故的,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及时到乡镇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凡以各种欺诈手段冒领、骗领养老金的,一经发现,由农保管理机构负责追回,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保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保基金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 区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 本实施意见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房政办发〔2006〕75号.doc